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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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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的定义及表现,综合相关规范和案例,可归纳如下:

一、核心概念界定

履行“两个责任”的内涵

指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需承担的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强调党组织的领导、决策和保障作用;监督责任则侧重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和违纪行为的查处。

不履行/履行不力的表现

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或未达约定标准,需结合主观故意/过失及实际后果综合认定。

二、不履行“两个责任”的具体表现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主体责任方面

- 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失职,如未落实廉政教育、未排查廉政风险;

- 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查处不力;

- 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监督责任方面

- 监督不力导致违纪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

- 对下属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

三、履行不力的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观方面

存在故意或过失(如疏忽、滥用职权)。2. 客观行为

未积极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导致严重后果(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四、典型案例参考

2016年上半年,中纪委通报14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涉及未带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对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等情节,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

总结

“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是党纪处分的重要依据,需结合具体行为后果和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加强责任落实,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