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的定义及表现,综合相关规范和案例,可归纳如下:
一、核心概念界定
履行“两个责任”的内涵
指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需承担的 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强调党组织的领导、决策和保障作用;监督责任则侧重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和违纪行为的查处。
不履行/履行不力的表现
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或未达约定标准,需结合主观故意/过失及实际后果综合认定。
二、不履行“两个责任”的具体表现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主体责任方面
- 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失职,如未落实廉政教育、未排查廉政风险;
- 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查处不力;
- 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监督责任方面
- 监督不力导致违纪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
- 对下属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
三、履行不力的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观方面
存在故意或过失(如疏忽、滥用职权)。2. 客观行为
未积极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导致严重后果(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四、典型案例参考
2016年上半年,中纪委通报14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涉及未带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对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等情节,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
总结
“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是党纪处分的重要依据,需结合具体行为后果和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加强责任落实,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