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医学毕业生 不能在医疗文书上单独签名。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时,必须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此外,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也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具体来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或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明确指出,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因此,试用期的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文书上签名需要经过相应资质医务人员的审核和签名,以确保医疗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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