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评价原则
依法合规:
评价需严格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客观公正:
评价应独立、公平,避免利益冲突;
科学有效:
采用量化与质化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反映履职情况;
问责严格:
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二、评价主体与职责
评价主体 - 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承担最终责任;
-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需支持和配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职责分工 - 监事会负责制定评价方案、组织评价实施、审核评价报告等;
-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负责提供履职数据、解释评价结果等。
三、评价内容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 评估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 考察工作态度、会议出席率(需每年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及委托履职的规范性。
专业能力与合规性
- 评价学识水平、政策理解、决策能力及业务执行效果;
- 检查履职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利益输送。
风险管理与战略贡献
- 评估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及对公司战略实施的贡献;
- 考察对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评价方法与标准
评价方法
- 量化指标: 如会议出席率、决策及时性等; - 质化评估
评价标准 - 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连续两次未出席重要会议且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 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评价结果应用
薪酬与晋升:
作为收入分配、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监督管理:
对不称职者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治理:
纳入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等环节。
六、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内部监督:银行保险机构需建立自查机制,确保评价工作独立性。
以上内容综合了银行保险机构及商业银行的履职评价要求,具体实施时可结合行业特点调整评价维度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