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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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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含以下要点:

禁止干涉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更或盗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

禁止盗用

盗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如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盗用企业名称开展业务等,均属侵权行为。

禁止假冒

通过伪造身份证明、伪造文件等方式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构成对姓名权或名称权的直接侵害。

法律后果

若发生姓名权或名称权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补充说明

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称权,可依法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该条款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共同构成人格权保护体系,旨在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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