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含以下要点:
禁止干涉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更或盗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
禁止盗用
盗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如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盗用企业名称开展业务等,均属侵权行为。
禁止假冒
通过伪造身份证明、伪造文件等方式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构成对姓名权或名称权的直接侵害。
法律后果
若发生姓名权或名称权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补充说明
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称权,可依法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该条款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共同构成人格权保护体系,旨在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引用来源: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