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其定义和构成要件如下:
一、承诺的法定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求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且需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
意思表示
需明确表示同意要约,且内容需与要约条款一致,不存在实质性变更。
通知方式
通常以通知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明确表示可通过行为承诺的除外。
生效时间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需通知的情况);
行为作出时生效(无需通知的情况,如现场交易)。
约束力
承诺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约束,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新要约(反要约)。
三、特殊情形
承诺撤回: 承诺生效前可撤回,但需通知要约人或通过行为表现; 承诺撤销
四、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需经承诺成立;
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示例:甲向乙发出购买手机的要约,乙在3日内回复“同意以原价购买”,则乙的回复构成承诺,合同自乙的回复到达甲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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